以無為法而有差別
 
 


《金剛經》說:
「如來所說法,皆不可取、不可說、非法、非非法。
所以者何?一切賢聖,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。」

如來所說的一切法,都源於「無為法」而說,
佛弟子也是依於「無為法」而有所修証。

佛弟子有凡、有賢、有聖的差別。
「賢」是指五十二位階菩薩當中的
「十住、十行、十回向」菩薩,
初地以上則是屬於「聖位」。

「聖賢」在「無為法」上,有「悟」與「証」的差別,
証又有少分或多分差別;聖賢在所悟的「無為法」,
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差別,所差別的是証量上的差別。

比如阿羅漢是証「無為法」的聖者,
但是阿羅漢有初果、二果、三果、四果的不同,
這四種阿羅漢都屬於「聖位」,初果所悟的「涅槃寂靜」
在本質上與四果阿羅漢並沒有差別,只是在斷結使煩惱上,
有少分與多分的差別。

又如「涅槃」是「無為法」,但是証涅槃的聖者
在「微細無明」淨化上,依於究竟或不究竟而有
「証有餘涅槃」與「証無餘涅槃」之差別,
這就是「一切聖賢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」。

「唯識學」把「真如無為」分成「見道位」與「修道位」,
在見地上,澈悟「真如無為」是「見道位」,
再依於「無為法」來消除無始以來的妄想習性,是「修道位」。

「聖與賢」就是在妄想習性上,
消除少分與多分所歸類出來的差別。

如來所說法皆源於「無為法」,
所以「皆不可取、不可說、非法、非非法。」

《金剛經》處處都在闡釋「無為法」,
比《金剛經》說:「滅度無量無數無邊眾生,
實無眾生得滅度者。何以故?

須菩提!若菩薩有我相、人相、眾生相、壽者相,即非菩薩。」
有眾生可度,是「有為法」;於度眾生中,離於我相、
人相、眾生相、壽者相,則是「無為法」。

又如《金剛經》說:
「須陀洹能作是念:『我得須陀洹果。』不?」
須菩提言:「不也,世尊!何以故?
須陀洹名為入流,而無所入,不入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,
是名須陀洹。」

--須菩提!於意云何?
阿羅漢能作是念:『我得阿羅漢道。』不?」
須菩提言:「不也,世尊!何以故?

實無有法名阿羅漢。世尊!若阿羅漢作是念:
『我得阿羅漢道。』即為著我、人、眾生、壽者。
世尊!佛說我得無諍三昧,人中最為第一,是第一離欲阿羅漢。
我不作是念:『我是離欲阿羅漢。』」

阿羅漢果位是依於「無為法」而証得,
雖然有四種不同差別,但是在內証上,
都泯絕了「有所入、有所証」,
所以「皆不可取、不可說、非法、非非法」,
不會自心起分別「我証初果、我証二果---」等等之分別見。

「無為法」與「有為法」乃「非一非異」。
「非異者」,指「有為法」雖然出自於造作,
不同於「無為法」,然而兩者體性無殊,
猶如聖者與凡夫,在內証上顯出差別,
但是心性卻本來無別。

「非一者」,指心性雖然無別,
但是依於無明妄想而有「聖凡」之別,
猶如海依風而有「波浪與大海」的差別。

也因此,不是離開「有為法」而有「無為法」,
「無為法」是依「有為法」而証得;
事實上,離開了「有為法」,
也根本就沒有所謂「無為法」可得,
就如《中論》說:「若不依俗諦,不得第一義;
不得第一義,則不得涅槃。」

「俗諦」是「有為法」,
「第一義」是「無為法」,
離開了「俗諦」,也就沒有所謂「涅槃」可証。

又以「布施」來說,依於「俗諦」有我相,
有被布之眾生相,以及所施之物,所以是「有為法」,
若能在布施中,消除「妄想執著」,
不執有「我、人、眾生」相,也不執於所施,
以「無所住而行於布施」時,「布施」即是「無為法」了;
若是離開「布施」,也沒有所謂「布施波羅蜜」了。

《金剛經》說:「應無所住而生其心」,
「生其心」是有因、有緣而「生其心」。
所以菩薩見眾生苦而起大悲心。

菩薩已証「無為法」,所以能夠在
「生其心而無所住,無所住而生其心。」
也才能夠「不盡有為,不住無為。」

何謂「不盡有為,不住無為」?
《維摩詰所說經菩薩行品》中說:
「何謂不盡有為?謂不離大慈,不捨大悲,
深發一切智心而不忽忘,教化眾生終不厭惓,---。

何謂菩薩不住無為?
謂修學空不以空為證,修學無相無作,
不以無相無作為證,---觀世間苦而不惡生死,
觀於無我而誨人不倦,觀於寂滅而不永滅,
觀於空無而不捨大悲--。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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